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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无环保标志机动车将被限行
在2月1日召开的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昆明市人民政府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明确,将对机动车发放环保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发给黄色标志,无环保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机动车将发放环保标志
《条例(草案)》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将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昆明市政府对无环保标志或者黄色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市环保局局长赵学农介绍,《条例》审议通过后,还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达标的低排放机动车发给绿色标志,对达标的高排放机动车发给黄色标志。环保标志的发放方式为:新车在落户时发放;在用车在年检线上发放,对不达标的车辆,要求进行治理,治理达标后,方可发给环保标志。
路上抽检尾气合法化
目前,环保部门在公路边对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一直是大家争议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只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管理,参照外地经验,《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或者停放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这样一来,今后在路上抽检尾气就合法化了。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在用机动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进行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营运许可或者定期审验时,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营运许可或者不予通过定期审验。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维修,维修完毕的,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检测机构作假高罚3万
《条例(草案)》明确,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弄虚作假进行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委托。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拒绝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外地来昆车纳入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已将外地车辆纳入了管理。对于在本市长期使用的外地车辆,经抽检不达标的,《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维修以外,还应当通报机动车登记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维修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抽检、复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复检合格,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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