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道路交通法实施办法9月起施行

[2006-8-24 10:01] 作者:唐明波 来源: 编辑:Tmb 字号设置:[ ]

【正文】

  湖南省交警总队近日公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我省第一部系统规范道路交通参与人权利和义务的交通法规,将在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在机动车、违章通知、处罚标准、行车安全等方面和以往相比,有了一定修改。允许少量号牌实行有偿拍卖、对临时号牌的申请进行具体时限规定、电动车等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必须经登记方可上路行驶、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承担问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等的规定,都与百姓出行息息相关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另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发生而造成损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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