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厦收停车费 车主丢车不负责?

[2006-10-25 9:10] 作者:李效翔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liujw 字号设置:[ ]

【正文】

  “看来霸王条款无处不在啊,连停车的也来这一套!”21日晚,市民黄先生看着手头上四张停车定额发票发出了这样的感慨。原来这这些发票背面竟然印着这么几个字:平安大厦场地使用费,丢车、钱、物及损坏不赔偿。

  据黄先生介绍,21日他去五一路平安大厦办事,停车时一个依姆上前收费。黄先生交了4元停车费,那位依姆给了他4张发票。由于急于办事,黄先生直接把发票往口袋一塞,就办事去了。21日晚,黄先生回到家中把发票掏出仔细看了看,发票是福州市停车场定额发票,没问题,可却在发票的背面竟看到盖着一个蓝色印章,写着上述字样。

  黄先生认为,尽管自己的车子在平安大厦停放没有出现什么问题,但发票背面的霸王条款很不合理,要是停放在那的车子要是真被偷了,或者被刮花了,停车场就可以根据这样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吗?

  23日下午3时许,在五一中路平安大厦停车场,记者看到该大厦南侧通道停车场边张贴的《停车须知》里也有和发票背面字样类似的条款:“收取的停车费用于车辆泊车秩序管理及环境设施维修,不负车辆丢失或意外事故等赔付责任;请车主自行做好车辆保险。”记者注意到停车场看车者手上一叠厚厚的发票里,每张发票的背面都用蓝色印章印着“平安大厦场地使用费,丢车、钱、物及损坏不赔偿”。

  当记者问看车人为什么发票上会印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时,这位看车人表示停车场是由平安大厦物业部负责管理,应该向物业部询问。随后记者,来到平安大厦33楼物业部,物业部王经理就此事对记者表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企业自我保护考虑。王经理对记者说,停车场所收的只是场地使用费,如果收取几块钱的场地使用费,车辆丢了要我们赔偿几十万也很不合理,而且不这样规定的话很容易让人钻空子,出现骗赔的现象。王经理还表示附近很多停车场也存在类似的做法。

  23日下午,记者致电市消费者委员会咨询此事。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真有车辆交费后在该停车场丢失或受损,即使平安大厦停车场事先有这样的免责规定,车主也可以向停车场提出赔偿要求。

  23日晚,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伙星律师也对记者表示,平安大厦停车场这样的单方免责条款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如果车辆在该停车场有偿寄车后,丢失或者受损,车主又能证明停车场在看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过错,可要求停车场做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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