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针对日益突出的机动车维修纠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保证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承担"额外"费用。
最近,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杭州、绍兴等地发布汽车维修状况调查报告,汽车维修业不同程度存在虚报维修项目、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擅自抬高零部件价格和拿回扣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对汽车维修业完全信得过的消费者只占7.4%。在杭州市一网络公司工作的张先生就有过不愉快的经历:因为空调不制冷,在一家4s店反反复复维修了5次,伤财又伤神。
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3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而且,车主有权要回来更换下来的旧配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机动车使用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的,应当征得托修人书面同意,旧配件或者修复配件应当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无规定质量标准的,应当符合维修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配件,要求取回旧配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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