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6万多元投的全保宝马车发生事故后,交涉来交涉去,一拖就是14个月,也没有拿到理赔款。”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的郑先生日前向山西交通广播投诉。
2004年7月19日,郑先生将新买的宝马轿车在天安保险山西分公司投了全保,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车体玻璃单独受损险、他人恶意行为险等,共花了26026元(保险单号为C23104063066)。2005年1月2日,郑先生驾驶该车在太原市柏板乡行驶时发生了撞击事件。事发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拍照、现场勘察,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应尽快理赔。
但是,当这辆宝马被拉往太原市顺宝行宝马4S店进行修理时,却遇到了麻烦。天安保险公司不同意在太原市这家宝马4S店拆解勘察定损,要求到普通店内。郑先生对普通店的汽车修理质量不放心,天安保险公司又要求将宝马车拉往公司总部所在地上海进行勘验。但令郑先生担心的是,到上海勘察缺乏监督,万一宝马车里的配件被换怎么办?维修部分的零配出现了问题还需要去上海保修,这不是平白增加消费者负担吗?
对此,郑先生对记者说:“如果不去,不就等于消费者丧失了基本的保修权吗?现在保险行业竞争激烈,大家都在拼服务,放着近在咫尺的宝马4S店不去修,却偏偏到千里之外而且售后又难以保障的上海去修,很让人难以理解!”这样,一年过去了。
就郑先生宝马轿车的理赔事宜,今年3月初,记者见到天安保险公司理赔部一位负责人。他表示,去上海修宝马车是因为上海技术力量比较雄厚,他们可以承担到上海修车的相关费用,但郑先生不去上海。
这期间,郑先生向天安保险提出赔偿75万元的要求,保险公司自己初步估算只答应赔30万元。由于差额过大,郑先生数次托人去催促天安保险尽快勘验,可现在距离事故发生已有一年有余,还是没有办理这辆宝马车的赔偿事宜。
法规链接
《保险法》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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