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费不得变相降低

[2006-9-11 10:44] 作者:李隽琼 来源:北京晨报 编辑:lei-lv 字号设置:[ ]

【正文】

  不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从本月开始,北京所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将严格遵守此项条款。

  这是《北京保险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月6日,北京所有经营交强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了这份《公约》以及《北京财产保险行业合作机制》,它们由当日起正式生效。

  据该《公约》组织者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介绍,《公约》对交强险经营实务中的许多细节问题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三方面的内容属于硬性的自律要求:首先是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不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率。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按照规定对保险费率不进行浮动;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后,严格按规定浮动费率。

  其次是手续费比例必须严格遵守每单不得高于4%的规定,中介业务手续费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此外,要保证24小时不间断报案及查勘定损,努力杜绝拖赔、惜赔及骗赔现象的发生。

  第三,行业协会要求,未来在北京开业的可经营交强险业务的公司,都必须补签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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