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车船税随交强险开征该如何缴纳

[2007-6-29 1:42] 作者:马辉 来源:中国汽车网 编辑:王欣 字号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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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将于6月30日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徐先生是北京的一位车主,他去年6月份买的老商业三责险到期了,本月内得去投保交强险(否则再上路行驶就算违法了),可徐先生想:7月1日起要开征车船税,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他,是否应该单独上税务机关去缴纳本年度的车船税呢?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让我们听听负责《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的介绍: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对应保单到期日正好是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全可以在续保交强险时,按照所在地车船税税额标准一并缴纳车船税。

  “总体来看,由于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那么到2008年6月30日为止,就不存在交强险和车船税不能同步的情况了。”董波说。

  逾期缴纳车船税将分年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从7月1日起,未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将被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时对媒体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2008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但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车船税应税范围、免税范围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例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船的免税规定。另外,自7月1日起,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免交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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