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07年2月26日,315投诉网接到了一条来自湖南常德朱先生的投诉,投诉称其妹妹8月14日在北京现代4S店销售顾问再三热情推介下,购买了一辆伊兰特轿车。可是新车刚买不久,就发现发动机不是新款的CVVT发动机,而是老款的现代发动机。因为怕买到积压车,购车时还特地问了是什么时候的车,销售人员当时也明确告诉投诉人说是6月份新到的车。不是说老款发动机在3月份就已经停产了吗?怎么现在还会有呢?朱先生带着疑问找到了4S店的副总,他们拿了张发货单给朱先生看,上面的日期是写着6月23号到的车,不过这次朱先生可不敢再相信他们了,直接打电话到北京现代服务中心查询,服务人员明确告知,该车是2月份到常德的,朱先生为了确认,还特要求北京现代服务中心进行认真核对。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不久,朱先生发现保修登记单上的签名并非车主签名,而是由销售顾问代签的,并且在车辆销售登记一栏的日期居然是2006年7月29日,这个发现让朱先生感到了愤怒,在多次向北京现代4S店协商未果的前提下, 朱先生向315投诉网进行了投诉。
315投诉网接到朱先生的投诉后,于2007年2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通过邮件将投诉转给了北京现代负责售后工作的金先生,但在随后致电金先生时,其称没有收到邮件,要求315投诉网重发一次,315投诉网按其要求重发后,致电咨询金先生,得到的答复依然是没有收到邮件,315投诉网要求金先生提供传真号码,可将信息传真给他们进行处理。但金先生提供的传真号码315投诉网工作人员多次联系,一直提示无人应答。不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工作人员在2007年3月2日上午10点37分收到一封来自北京现代朱某的邮件,邮件主题为“关于北京现代常德星都店投诉的情况调查说明”,邮件内容则是对315投诉网上发表的这条投诉的一个回复:
关于对朱志宏投诉事件的处理意见
一、情况说明
1、投诉者朱先生的妹妹(车主)于2006年8月14日在常德星都特约店购得伊兰特自动标准型汽车一辆,车驾号为LBEXDAFB56X29××××市场价格为113800元,成交时考虑该车是2006年1月生产的,其发动机不是CVVT 的,所以常德星都店在其市场价格113800元的基础上直接让利了8600元,以105200元成交。
2、几天后,车主的哥哥朱先生以销售人员没有讲清汽车生产日期为由,再次提出退车、换车、现金补偿等多种要求,2006年8月22日双方达成处理意见:①由常德星都店在原有成交价的基础上给购车人补偿现金2600元,即该车实际成交价降低为102600元,实际让利11200元;②更换发票;③车主不再以任何方式闹事。
3、但事隔不久朱先生又向工商部门(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火车站工商所)投诉,要求常德星都店再给予经济补偿,工商所派员调查多次调解后认为常德星都店在处理车主购车纠纷过程中,态度诚恳姿态较高,且车价让利时就已考虑了该车的实际情况,满足了客户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并已达成协议,因此工商部门同意常德星都店的处理意见。并已将上述意见告知当事人。
特此回复
2007年3月2日
315投诉网在接到该处理结果后,第一时间向投诉人朱先生了解情况,不过朱先生并不认同,并在投诉帖的评论处进行了一一反驳。
朱先生认为,在综合目前的情况下,北京现代4S店毫无疑问是在把返修车当作新车销售给用户,并且涉嫌恶意隐瞒。因此,朱先生认为必须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15投诉网目前还在对此投诉进行积极协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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