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人姓名及档案编号
刘英华1100418297 侯福娟110007060383
周宝贵1100448426 唐 军1107167927
于 涛1100466541 柯 敏110007206258
陈宝民1100519177 王成亚110008002243
李 东1100582178 徐 昂110008032400
赵铁林1100803761 王 革1108154046
丁永田110000914050 丁渭川110009025676
戚中耀1104150883 夏 菊1109200968
刘连启110005061550 王桂江1111064368
关伟军1105286830 刘雪霞1111386265
李增刚110005420968 李红军1111723614
方 乐110006039467 杨文斌110011871175
苏兴义110006070758 周 兵110011939643
杨克甫1106088019 胡 芳1111978102
蔡成钢1106219338 路易克苏君1101015998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