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关于加强燃油助力车及电驱动二三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燃油助力车,属于非法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凡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驱动二、三轮车辆(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每小时大于20公里或者有三个轮子的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核发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上述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条第2、3款的规定及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上述车辆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予以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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