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满12分学习、考试规定

[2006-5-14 17:08] 作者:综合报道 来源:红绿灯 编辑:wangxin 字号设置:[ ]

【正文】

  一、参加满12分学习、考试的情形

  (一)机动车驾驶人通过查询或收到《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达到12分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考试通知书》,发现自己的记分情况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于满分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规定的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或持机动车驾驶证办理相关手续时,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被值勤民警或窗口民警当场给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持暂扣机关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十五日内到规定的地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考试。

  二、提交的资料:

  (一)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包括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牡丹交通IC卡;(使、领馆、外籍人员除外)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因满12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未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本人机动车驾驶证。

  三、收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四、受理地点: 

  (一)使(领)馆、外籍人员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外事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所属的受理地点办理。其中机动车驾驶人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含)以上达到12分需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的,到京南分所办理;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为牵引车、大型货车的,到京丰分所办理;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为中型客车的,到京朝分所办理。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育

  (一)课时安排: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集中教育为一天,共五课时,每节课时间为45分钟;其他时间为自学。

  上午三节课,时间为:09:00-9:45;10:00-10:45;11:00-11:45。

  下午二节课,时间为:13:30-14:15;14:30-15:15。

  (二)辅导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辅导、严重违法教育、交通事故录像、道路驾驶考试的程序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规定。

  六、考试

  (一)机动车驾驶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教育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二十日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的考试。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含)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或分所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的考试。

  (三)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考试中被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需重新办理报名手续。

  (四)考试不及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交纳报名考试手续费并办理报名手续,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五)需要考试科目三的满分驾驶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到预约考试科目一的地点预约考试科目三后,车辆管理所或分所通知本人到指定考试场所参加科目三的考试。

  (六)参加考试的人员未按约定时间参加考试的,需重新预约考试。

  (七)科目三考试车型按照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确定。参考人员预约考试后,须在约定时间到达考试场所,按分组顺序等候。

  七、销分

  考试合格的满分驾驶员,须持已签注考试成绩合格的 《考试记录证》、牡丹交通IC卡,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含)以上达到12分的还需提交《路考记录表》到销分窗口办理销分手续。

  八、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考试合格的满分驾驶员,持已将记分清除的牡丹交通IC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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