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7日电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在上海有了最新的进展,1月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机动车无责赔付将封顶。
(陈冠中)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一场路权与人权孰轻孰重的论争就此展开。如今,社会普遍关注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究竟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标准渐渐浮出水面。1月5日,《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一旦《规定》草案得以通过,意味着今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没有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4万元,超出的部分则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
对于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表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上海市人大制订《规定》草案最重要的原则。立法者希望明确的一点是,无论事故最终如何赔偿,相对于生命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他希望各方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