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消息,明确规定:明年1月1日起,汽车经销商都必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后才能从事汽车销售,否则将被取消经营资格。
记者在网站上找到了该意见书,上面对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的经营销售资质确认工作进行了说明:从明年起,所有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都必须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备案,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原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部门对汽车一次性经营及连锁经营的审核一律停止。原已取得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企业要在明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手续的,将取消汽车经营资格。届时,将公布经过审核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业内人士认为,该意见的发布,为国内汽车营销领域的重大变革划定了时间界限,真正面临淘汰的将不仅是汽车经销商,还会波及到交易市场、二手车、汽车二级代理商、进口车商等,是“地震”的前奏。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节选
首先,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其次,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第三,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原已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小轿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逾期不申请办理品牌汽车销售相关手续的,取消其汽车经营资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停止对汽车一次性经营及连锁经营企业的审核。外商投资设立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商务部门的核准证书,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