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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们对这种调解有什么要求?
赵: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调解工作要求必须要有事实,有证据,我们的调解目标是争取缩小双方的差距,最后达成共识。
记者:现在的调解结果如何?
赵:到目前为止,双方的差距还比较大。第一次,投诉方在投诉信中明确提出的投诉要求是赔偿精神损失150万元,同时更换一辆新车。
记者:这时北京吉普是如何反应的?
赵:我们给北京吉普发调查函的时候,同时把投诉方的投诉信也发给了北京吉普。针对投诉方的意见和要求,北京吉普认为:首先,这次事故损害的造成是由于用户驾驶不慎造成车辆剐蹭和翻车导致的,与车辆的质量无关;其次,投诉方的赔偿要求过高,不合理。
记者:这些就是第一次双方的意见吗?
赵:是的。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基本上第一次调解没什么结果。这样的话,我们在4月23日和4月27日又进行了两次调解。在这两次调解过程中,被投诉方北京吉普始终认为这次事故与车的自身质量无关,而投诉方也始终坚持车自身有质量问题。
记者:双方存在这样大的分歧,你们为什么不找一个第三方机构来鉴定一下呢?
赵:关于由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来对产品进行鉴定,我们也提出了一个建议,在以往的投诉处理中如果涉及到产品质量的问题,我们经常会采取这种方式。但是我们提出建议后,在鉴定结果是否认同、是否采用方面投诉方的反应不是很积极,北京吉普表示同意,双方的认识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没有坚持这一建议。
记者:您的意思是说,一般情况下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是对消费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有利武器,而此次消费者对采用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的方式反应不是很积极。是这样吗?
赵:可以这样讲,出于对鉴定结果的考虑,消费者不是很积极。
记者:消费者一方在后来的调解有没有改变其要求的条件?
赵:是有变化。在4月23日的调解过程中投诉方提出要对车辆进行维修,并要赔偿30万元。
记者:我们知道现在的车辆都是有保险的,那么车主在修车方面如何处理保险的问题呢?
赵:按道理来讲,保险公司负有一定的赔付责任。北京吉普一方表示在修车问题上可以给用户一定的优惠,但是投诉方强调北京吉普要无偿地对车辆维修,而保险公司的赔付与北京吉普无关。因此双方在这方面又有了一定的差距。
记者:您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这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
赵:按道理讲,车辆投保后,车辆发生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这是常识。
记者:北京吉普方面对此如何回应?
赵:北京吉普方面表示接受不了。北京吉普提出只能在维修方面提供优惠,并给予投诉方一些人道方面的安慰性补偿。
记者:这个用户在车展现场写了几句话,其中有北京吉普方面说:宁花200万捂媒体,也不赔用户一分钱。这种言论在调解过程中北京吉普方面是否提到过?
赵:你可以看我们的调解记录。文字记录上北京吉普的季先生是这样表述的:赔钱也好、补偿也好,企业花钱要有制度,北京吉普要对国家和外方股东的财产负责,这也是对企业的用户负责;北京吉普提出了条件,如果投诉方不接受可以采用法律方式解决。
记者:那么前面那些言论北京吉普的人到底说过没有?
赵:记录里面没有体现。
记者:车主张女士将其受损的车辆放到了北京车展的门外,您怎么看待这种行为?作为一种维权的方式,她这种方式是否合理?
赵:在我们以往处理的一些投诉中,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多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解释面临的事件和行为。其实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到我们质量万里行促进会这样的维权机构投诉,也可以到相关政府部门申诉,还可以采用法律手段。每一起投诉,我们都希望消费者能采取理智的行为,如果采用一些过激的行为,对投诉方和被投诉方都是不利的,不利于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日,有朋友告诉我该车主张女士在现场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于是记者赶快拨打此电话,但对方没有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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