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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即将实施
作者:马麟 来源:京华时报
日期:2005-12-30 9:55:51 编辑:zhaohq
【正文】
  8月1日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实施。汽修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的实施,将使汽车维修行业更加透明。新规定中关于出厂质保期、配件明码标价等方面的制度对广大车主来说意义非常重大。对于汽修行业,尤其是“路边摊”来说,新规定的实施无疑将是一道紧箍咒。

    没合格证可拒付款

    一般的4S店或国家一类汽修厂在维修完成出厂前都要对车辆的维修效果进行检验。但是,一些技术力量不足或人力资源不充裕的廉价修理厂,往往出于成本考虑而“省略”了这一道工序。

    通过新规定的实施,这种现象将有望杜绝。因为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修车也有了保质期

    按新规定中的说法,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内不能证明车辆的病症来自非维修原因,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尽快无偿返修。若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事实上原厂配件在4S店都有保质期,而且保质期时间及公里数额度都要比新规定里列出的高一些,但规模较小的社会修理厂中,副厂件保质期参差不齐,新规的实施对小修理厂有了很好的约束。而且故障维修厂方负责到底的规定,还明确了厂方举证的原则,对车主也是一大好消息。

    工时配件须明码标价

    新规定对汽车生产厂商的义务也做了相关约束: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新规定中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违反新规将被重罚

    在对于违规汽修企业的处罚方面,新规也较此前的法规加大了力度。新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直利润高居不下的汽修行业,新规定的出台必将让诸多黑心汽修关门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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